司法部会同财政部、证监会近日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聚焦中介机构服务中的相关收费问题,加强监管,增强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对不同中介机构提出特定的监管要求,明确中介机构、发行人、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措施。
《规定》规范包括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在内的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进行收费等相关活动。要求中介机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不得以参与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形式,帮助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根据实际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发行人在合同中约定收费安排。
《规定》明确相关主体的执业规范与收付费具体要求。明确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律师事务所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明确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收费的禁止性行为及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责任;明确地方人民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给予奖励。
在禁止性行为方面,《规定》指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四方面情形:一是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二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费用;三是通过入股、获取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四是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行为。
《规定》还明确了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必要时采取联合现场检查等措施。针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如中介机构违反《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依法记入诚信档案,并与其他相关法律做好衔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着力规范市场秩序,培育独立、客观、公正、规范的中介机构。
业内人士介绍,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关系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中介机构在推动公司上市和融资的过程中,发挥了“看门人”的重要作用。但部分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收费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诱发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问题,有必要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相关收费行为。《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分类施策,从严监管,意在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编辑: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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